日前,《福建省旅游條例(草案)》(簡稱草案)提交福建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審議。草案對2002年頒布實施的《福建省旅游條例》進行全面修訂,設立“閩臺旅游交流與合作”專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閩臺旅游合作機制,結合當地對臺區位、淵源關系、經貿交往、民俗文化等優勢,拓展閩臺在旅游策劃規劃、行業管理、市場營銷、文化創意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進閩臺旅游資源與產業要素相互融合發展。
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推動閩臺旅游產業對接,完善空中直航、海上直航以及海空聯運等立體交通網絡,支持建設郵輪母港,構建環海峽旅游圈。同時鼓勵支持閩臺高等學校、企業合作培養旅游人才,促進旅游人才的相互流通,推動旅游職業教育學歷、從業資質資格互認。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當地旅游行業組織、旅游經營者聯合臺灣有關方面共同開展宣傳營銷,推介閩臺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線路,開發旅游客源市場,吸引旅游者赴閩臺兩地旅游。對組織大陸居民途經福建口岸赴金門、馬祖、澎湖和臺灣本島旅游的旅行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獎勵。
此外,經過臺灣相關部門登記注冊的金門、澎湖、馬祖的導游員可以帶領臺灣旅游團到福建省境內開展導游講解活動。
草案還規定,平潭綜合實驗區可以在旅游市場準入、旅游服務貿易、合作開發閩臺特色旅游資源等方面制定實施特殊政策,推進兩岸旅游產業融合發展。對持有臺灣領隊證、導游證的執業人員,經平潭綜合實驗區旅游部門組織培訓及政策法規考試認證,可以在平潭綜合實驗區直接執業。鼓勵和支持平潭綜合實驗區與臺灣旅游行業組織加強旅游合作與交流,支持臺灣旅游行業組織在平潭綜合實驗區設立辦事機構。(見習記者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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