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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指南(試行)
2017-03-26 15:02:47 來源:湖南研學旅行網 作者:湖南研學旅行網 【 】 瀏覽:231次 評論:0

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指南

 

(試行)

2014-07-14

第一條 為促進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健康發展,規范和引導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的組織與實施,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中小學學生赴境外研學旅行活動(以下簡稱:境外研學旅行)是指根據中小學學生的特點和教育教學需要,在學期中或者假期以集體旅行和集中住宿方式,組織中小學學生到境外學習語言和其他短期課程、開展文藝演出和交流比賽、訪問友好學校、參加夏(冬)令營等開拓學生視野、有益學生成長的活動。

第三條 境外研學旅行應當以加強國際理解教育,推動跨文化交流,增進學生對不同國家、不同文化的認識和理解為目的,有利于促進中小學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豐富中小學的課程內容和社會實踐,增進與國外中小學學生的交流和友誼。

第四條 舉辦和實施境外研學旅行要遵循安全、文明、實效的原則,符合中小學學生的特點與需求,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五條 舉辦境外研學旅行要與中小學的教育教學計劃統籌安排,具有明確、有益的教育目的和適當、周密的教學內容,把素質教育和體驗學習貫穿始終。

境外研學旅行的教育教學內容和學習時長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在境外全部行程計劃的1/2。

第六條 境外研學旅行要注重活動特色,豐富教育內容,可以選擇或者包含環保、科技、人文、自然、歷史、文學、藝術、體育等主題活動。

第七條 境外研學旅行的舉辦者選擇與境外學校、夏冬令營營地等機構合作的,要通過相關渠道核查境外機構的合法性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承接條件,并應在活動宣傳階段即向擬參加活動的學生及其家長做出說明。

境外研學旅行需委托旅行社辦理出境手續、安排境外食宿等事項的,應選擇國家旅游局許可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

第八條 境外研學旅行的舉辦者同擬合作的旅行社、境外機構應當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者協議,其內容應當至少包括:合作事項和標準、各自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爭議解決辦法等。

對于需要乘坐汽車長途旅行的,應在合同或者協議中就車輛性能、安全車速、司機規范等予以明確約定,避免出現車輛老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情形。

第九條 舉辦者不得因與境外機構合作而自行聲明免除自身對境外研學旅行的責任義務。

第十條 境外研學旅行一般應以小學四年級以上年級的學生為主體,組織三年級以下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參加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特別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及責任。

第十一條  境外研學旅行的活動時間和地點應事先進行合理規劃,充分考慮中小學學生的身心特點和承受能力,一般小學生不宜超過3周,中學生不宜超過6周。每次活動安排不宜超過2個國家,每個國家的參訪城市不宜超過4個。除非特別需要,不宜組織跨國多地的境外研學旅行活動。

第十二條 選擇境外研學旅行目的地,應在兼顧氣候、交通、衛生、語言、食宿等的基礎上,優先考慮環境安全、友好、文化內涵豐富、教育教學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注重體驗多樣性文化,不宜偏重單一國家或者地區。

境外研學旅行的舉辦者要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規避戰爭、疾病、災害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國家和地區。

第十三條 境外研學旅行的舉辦者事先要以書面形式將活動內容、境外食宿安排、所需費用(含保險費用)、文明安全等事項告知學生和家長。

學生家長要審慎選擇境外研學旅行活動,并向舉辦者提供書面的署名同意書和學生健康證明。

第十四條 境外研學旅行活動的舉辦者要與學生家長就監護權委托等事宜依法簽訂協議,并可就學生違反團隊規則或者因離團發生意外的責任歸屬和處置辦法等依法做出書面約定。

舉辦者要為學生全員和帶隊教師購買涵蓋活動全程的醫療保險及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 舉辦者要做好學生、家長的行前培訓和說明工作。

舉辦者要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可以手冊、講座等多種形式指導學生熟悉必備的安全知識,注意保管好個人證件和隨身物品,牢記帶隊教師和我國駐外使領館以及當地報警電話,掌握當地交通、公共安全、飲食等基本常識,留意交通工具和住所的緊急逃生路徑或出口,規避和遠離危險區域和場所,知曉應對突發情況的自我保護措施和求助方式等。

舉辦者要加強學生的文明出游教育。要以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和“文明旅游十大提醒語”為重點,指導學生學習文明出游知識,掌握基本文明禮儀和目的地風俗禁忌等常識。強化團隊精神和紀律意識,提升展示中國青少年良好風貌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舉辦者要在行前向家長介紹活動行程和注意事項,提醒家長保持活動期間聯絡方式暢通,做好學生行前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舉辦者要建立安全責任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要做好相關信息的備份工作,以備遇到突發情況能夠及時提供。在境外期間,舉辦者要通過適當方式向學生家長及時溝通活動進展情況。條件允許的,可以每天向學生家長通報情況。

第十七條 舉辦者要為赴境外研學旅行團組配備隨團帶隊教師,并指定1名帶隊教師為領隊。團組的帶隊教師與學生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10。學生年齡結構偏小的團組,需酌情增派帶隊教師。舉辦者應在出行前培訓帶隊教師掌握緊急救險和醫學急救的知識。

帶隊教師要熟悉目的地國家和地區的情況(含相關法律規定情況),具備強烈的責任感和較強的執行力,擁有良好的語言溝通和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八條 在境外期間,領隊和帶隊教師要協調落實教育教學活動,臨機處置和排除交通和其他安全隱患,配備應急藥物,關注學生的飲食衛生,并常備護照復印件等學生信息。

遇有危及學生人身安全或其他緊急、突發情形的,領隊和帶隊教師要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在第一時間向我駐外使領館和舉辦者報告。

第十九條 舉辦者要根據成本核算,事先向學生和家長詳細說明其負擔費用的構成,依法訂立合同。

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組織本校學生參加境外研學旅行活動中牟取經濟利益。

第二十條 中小學學生參加非本校組織的境外研學旅行的,家長應當告知學校。一個學校有超過5名學生參加同一個境外研學旅行的,學校應當告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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