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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草案作修改   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017-03-13 10:28:43 來源:長沙晚報 作者:湖南紅色旅游網 【 】 瀏覽:714次 評論:0

民法總則草案作126處修改

擬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年齡下限改為八歲

 

  據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記者 張曉松 羅爭光)記者從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獲悉,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審議意見以及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意見,對民法總則草案作了126處修改,包括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修改為八周歲等。

  在12日上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二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作了關于民法總則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喬曉陽說,民法總則草案第二十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為六周歲。一些代表提出,六周歲的兒童雖然有一定的學習能力,開始接受義務教育,但認知和辨識能力仍然不足,在很大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建議改為八周歲為宜。也有的代表建議維持現行十周歲不變;還有的代表贊成下調為六周歲。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按照既積極又穩妥的要求,建議在現階段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下限修改為八周歲。

  有代表提出,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實、誹謗抹黑等方式惡意詆毀侮辱英烈的名譽、榮譽等,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影響很惡劣,應對此予以規范。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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