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新華社記者 蘭紅光 攝 新華網北京8月29日電 國家主席習近平29日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9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對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等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根據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主席特赦令指出,對2015年8月29日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釋放。 本次特赦是相隔40年后,我國重啟特赦制度。那么,下一次特赦會是在什么時間?我國特赦制度有沒有可能常態化?9月3日之前會有人被特赦嗎?針對這些問題,新京報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平等專家學者。 1問 特赦的法律程序是怎樣的? 現行法律沒有對特赦的具體操作程序作出規定,本次特赦將適用什么法律程序?新京報記者了解到,本次特赦將適用減刑假釋程序。王平表示,減刑、假釋程序相對成熟,便于操作執行。而且,減刑是對刑期作出相應調整,假釋則是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二者跟特赦在法理上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王平解釋說,根據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規定,特赦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予以執行。 具體來說,在監獄和看守所服刑人員由監獄和看守所向服刑人員所在地的中級以上法院,提起特赦建議;社區矯正人員則由相應的社區矯正機構,提出建議。法院根據提出的特赦建議,排查審核,作出特赦裁定,并公示特赦罪犯名單。 2問 9月3日之前會有人被特赦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曾表示: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目前距離9月3日紀念抗戰勝利日還有5天,9月3日當天甚至之前,會有人被特赦嗎? 王平稱,上述特赦流程需要一定時間,但也不能完全排除9月3日前有人被特赦。特赦可以分期分批實行,四類罪犯中,第一類數量不多,比較容易甄別鑒定,預計法院對第一類罪犯作出裁定的時間相對較短。“如果9月3日之前有罪犯特赦出獄,會增加喜慶氛圍。越早釋放罪犯,特赦的效果越好。不過特赦更重要的是保證質量,不能漏赦,更不能錯赦,必須依法嚴格進行。”王平說。 3問 下一次特赦可能會是什么時候? 本次特赦決定是在抗戰勝利70周年的節點上作出的,但是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此次特赦的四類罪犯中,只有前兩類與“抗戰”和保家衛國有關;后兩類則是“一老一少”,與抗戰本身沒有直接關系。于是很多人開始猜想:特赦會不會從此走向常態化?下一次會是在什么時候? 昨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說,特赦和大赦不同,特赦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特定時期為了體現人道,或為了反映一個時期的紀念意義,促進社會和諧做出的。 王平表示,法律并沒有對何時應該特赦,也就是對特赦的時間節點作出要求。什么時候應該特赦,完全根據實際需要、國家社會經濟形勢等方面的需求。有可能連續一兩年都有特赦,也有可能相隔很多年都沒有啟動。理想的情況應該是,該啟用特赦制度的時候就啟用,充分發揮特赦制度的積極作用。 4問 本次特赦何時開始何時結束? 本次特赦決定生效從昨天開始,那么會在什么時間結束呢? 王平表示,相關機關提出特赦建議、法院審核、裁定、公示,本次特赦的這一流程需要一定時間。而且,為了保證質量,刑罰執行機關和法院都會嚴格把關。即使是分期分批實行,釋放第一批犯人也需要一段時間。但時間并不會很久,因為盡快釋放符合條件的罪犯,特赦的效果才好。國慶前后有可能先期釋放部分罪犯,年底左右有可能釋放全部符合條件的罪犯。 5問 本次特赦罪犯數量有多少? 特赦的四類罪犯總數是多少?據新京報了解,目前掌握的資料中第一類中年齡多超過80歲;第三類由于特赦令的生效時間是8月29日,因此只有8月29日之前滿75歲的,才符合條件。8月30日過75歲生日的老年犯人,即便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也不在特赦之列。 本次特赦前,相關部門已進行了摸底調查。由于在押場所不同,究竟會釋放多少罪犯,準確數據還有待于法院的裁定結果。不過前三類罪犯的數量不多,最后一類估計會略多于前三類。 6問 會不會有人“鉆空子”、錯赦人? 有沒有可能出現漏赦或錯放?據新京報了解,有關部門針對本次特赦提出了“不錯放一人,不漏赦一人”這一明確要求。據貴州省政府官網報道:“8月23日上午,貴州省司法廳廳長、省監獄局第一政委吳躍召集專題會議,傳達了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工作會議精神”。會上,吳躍提出七項要求,包括“準確把握特赦的范圍、條件、程序,正確履行好司法行政機關在本次特赦工作中的職責”;“做好特赦對象的摸排甄別工作,做到不錯放一人,不漏赦一人,確保特赦工作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等。 7問 被特赦者再次犯罪怎么辦? 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也就是說,被特赦的罪犯如果在5年內再次犯罪,且是故意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會按照累犯受到從重處罰。那么如果在5年后犯罪,會受到什么處罰呢? 王平表示,被特赦的罪犯釋放后,如5年后再次犯罪,雖不構成累犯,不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法院量刑時也會有所考慮。 8問 憲法為何未對大赦作規定? 1954年頒布的第一部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憲時大赦和特赦被刪除。直到1978年修憲時,才恢復了特赦。1982年憲法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赦,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布特赦。憲法為何未對大赦作出規定?王平表示,大赦和特赦有顯著區別。大赦的對象一般來說可以是整個國家某一時期的各種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區的全部罪犯,還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認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特赦,是對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執行。大赦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對象一般是特定的;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一般來說不構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構成累犯。 王平認為,依據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這說明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這樣的特赦法律制度設計已經能夠滿足我國赦免制度的法律需求。 9問 貪腐犯罪罪犯會不會被特赦? 本次特赦的四類罪犯中,第二類、第四類都有嚴格限制條件,貪污受賄犯罪等都被排除在外。本次特赦設定的上述排除情形,是否意味著貪腐犯罪會一直被排除在外?不被赦免?王平表示,貪污受賄犯罪是職務犯罪中性質最為嚴重的兩類犯罪。在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嚴峻復雜的情況下,對貪污受賄犯罪不予特赦主要是出于建設清明政治上的考慮,以彰顯黨和政府堅決反對腐敗的堅強決心。但對貪污受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性質相對較輕的職務犯罪,仍然可以特赦。 10問 不能自理老人釋放后怎么辦? 本次特赦的第三類罪犯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這部分罪犯釋放后如果沒有經濟來源、沒有法定贍養人怎么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表示,這些人(被赦免的四類罪犯)都涉及如何回歸社會、融入社會,在社會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的保障,有關部門都做了一些具體的安排,也做了周密的考慮。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也表示,有關部門對于被特赦人員的安置救助等作出了安排,比如對一些老年犯,有80歲以上的是第一類,后面75歲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讓他們簡單地回去,對這些人還要采取安置措施,特別是其中有一些沒有工作單位,甚至沒有法定贍養人,也沒有固定收入的,有關部門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