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崔清新 陳菲)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后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憲法學專家認為,時隔40年,我國擬再次依照憲法施行特赦,傳遞出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有助于讓憲法思維內化于全體公民心中,切實增強憲法意識,并全面推動憲法的貫徹實施。 犯故意殺人的罪犯不予特赦 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新中國成立后,根據憲法,國家先后進行過7次特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 李適時介紹了草案擬予以特赦的四類罪犯: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體現本次特赦的歷史意義。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對這類人員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國的歷史傳統,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人道主義赦免原則。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已體現了對75周歲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從輕處罰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同時,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特赦對象為今年1月1日前服刑 李適時說,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于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釋放。 李適時介紹,起草決定草案在總體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三點:一是嚴格范圍。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這個主題,主要將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和新中國成立后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范圍。同時,將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處輕刑或剩余刑期較短的服刑罪犯納入特赦范圍,以體現人道主義精神。二是審慎穩妥。突出特赦對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條件的客觀性。考慮到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的嚴峻復雜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考慮到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確,對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三是依法進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強,只有依法進行,才能取得最佳社會效果。決定的作出、發布、執行,都需要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理。 在新的歷史時期施行特赦,充分展示了刑罰人道主義,凸顯了國家和社會對罪犯的必要寬容。同時,面對社會轉型時期較為嚴峻的犯罪態勢,此舉無疑有助于社會各界逐步樹立科學理性的刑罰觀,有助于改變民眾對于嚴刑峻罰的過度期待。此外,這次擬對部分服刑罪犯實行特赦,使之得到寬大待遇,切實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別對待之基本蘊涵。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 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擬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契合慶祝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氛圍。在這一重大節慶時刻,我國依法施行特赦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 新中國成立后七次特赦 第1次特赦 1959年 12月4日 為慶祝偉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十周年實行特赦,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被特赦的戰犯中,包括偽滿洲國皇帝愛新覺羅·溥儀和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王耀武、杜聿明、鄭庭笈、陳長捷、宋希濂等。 第2次特赦 1960年 11月28日 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如范漢杰、李仙洲等)。 第3次特赦 1961年 12月25日 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61名(如廖耀湘、杜建時等)。 第4次特赦 1963年 4月9日 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30名。 第5次特赦 1964年 12月28日 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包括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45名。 第6次特赦 1966年 4月16日 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蔣介石集團的戰犯52名。 第7次特赦 1975年 3月19日 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并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