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條例》全文公布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條例》全文公布 貴州發布 關注 2024-11-20 17:43 遼寧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4第21號) 《貴州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條例》已于2024年11月15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15日 貴州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條例 (2024年11月1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總 則 第二章調查認定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四章傳承利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利用,彰顯貴州作為中國共產黨和中國革命偉大轉折地的歷史地位,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弘揚長征精神、遵義會議精神,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以及相關保障措施,適用本條例。 紅色資源中涉及的有關文物、檔案、烈士紀念設施、歷史建筑、遺址遺跡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物質資源和精神資源。主要包括:重要舊址、遺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口述歷史資料和實物等;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資源。 第四條 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利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認定、依法保護、賡續傳承、合理利用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省、市州按照規定建立以黨委宣傳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和機構為成員單位的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統籌謀劃、研究討論、協調推進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縣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前款規定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工作聯席會議機制。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宣傳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的組織工作,落實綜合協調、評價評估、公開公布、督促檢查以及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工作,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相關工作。 第七條 黨史部門負責紅色場館(所)的展覽陳列、解說詞等內容的審核和涉及紅色資源的文藝、影視、戲劇等作品的審讀審看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利用工作,推動相關的公共文化和紅色旅游發展等工作。 退役軍人部門負責與英雄烈士相關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的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檔案部門負責監督指導和開展檔案文獻中紅色資源的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學校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教育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相關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工作。 第九條 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交流合作,推動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協同合作、全國性相同類型紀念場館聯盟等跨區域合作機制,支持相鄰地區或者相同類型的紅色資源管理單位組建合作聯盟。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涂污、侵占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十二條 本省建立紅色資源分類、認定、名錄制度,將具有重要歷史價值、教育意義、紀念意義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第十三條 省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工作聯席會議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紅色資源認定標準并組織實施。各級黨史、文化和旅游(文物)、檔案、退役軍人、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紅色資源認定標準,組織開展紅色資源調查工作,并將調查成果提交同級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工作聯席會議;縣級未建立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利用聯席會議機制的,報市、州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利用聯席會議。市、州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工作聯席會議將調查成果匯總審核后,報省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工作聯席會議。 省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工作聯席會議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專家評審,擬訂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建議名單應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二十日。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提出紅色資源建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開展紅色資源調查工作的部門,應當做好記錄、整理、建檔工作。 鼓勵組織和個人向開展紅色資源調查工作的部門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 第十四條 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調整。 對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的實際并結合專家意見,提出調整建議,由省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利用工作聯席會議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第十五條 省級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運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對相關資料予以保存和展示,實現紅色資源信息共享和開發利用。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門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環境保護、文化旅游發展等專項規劃時,應當體現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的要求。 第十七條 屬于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名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設置保護標識,建立記錄檔案,明確具體保護機構,并依法采取相應保護措施。 新建、遷建、改擴建革命歷史類紀念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不得不報即建、未批先建、邊報邊建。 第十八條 屬于可移動紅色資源的,應當登記建檔,并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專門場所或者設施妥善保管。 搬移、展示或者借用可移動紅色資源,應當執行有關規定并確保資源安全。 第十九條 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紅色資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權屬不明確的,由有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保護責任人;未指定保護責任人的,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開展日常巡查、保養、維護; (二)采取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采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宣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條 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復制、拓印,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遵守相關技術規范,并依法取得批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紅色資源保護狀況監測和評估,采取措施防御火災、洪澇、滑坡、泥石流等災害。 對瀕臨滅失、毀損或者存在坍塌、損壞、滅失等重大安全隱患的紅色資源,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軍人、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以及黨史、檔案等部門或者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 對散落民間的手稿、書信、口述記憶、紅色歌謠等紅色資源,應當加強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二條 在進行工程建設、農業生產或者其他作業中,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紅色資源或者疑似紅色資源的,應當主動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當地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場,采取必要保護措施,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鼓勵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美術館等保管、收藏、研究單位,對屬于紅色資源的重要檔案、文獻、手稿、聲像資料和實物等進行征集、收購。征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則。 鼓勵組織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保管、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保管、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四條 堅持把紅色資源作為堅定理想信念的生動教材,開展中共黨史學習教育以及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和中華民族發展史宣傳教育,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傳承利用工程,弘揚偉大建黨精神,推動長征精神、遵義會議精神、改革開放精神、脫貧攻堅精神和新時代貴州精神等的研究闡釋,發揮紅色資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宣傳、黨史、檔案、文化和旅游(文物)、教育等部門和社科研究、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高等院校等機構以及學術團體組織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加強檔案整理利用研究,挖掘、宣傳、闡釋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共建學術交流平臺,提升紅色資源學術研究的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紅色資源宣傳宣講進機關、進企事業單位、進城鄉社區、進校園、進軍營、進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進網站,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 第二十六條 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支持紅色資源理論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發行。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創新傳播方式,拓展新媒體傳播渠道,通過新聞報道、開設專欄、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傳承利用紅色資源。 鼓勵出版單位開展紅色資源理論研究成果、紅色主題出版物的出版策劃和宣傳推廣,開發融媒體出版物,組織紅色主題閱讀活動。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融入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學校應當將紅色資源傳承納入日常教學活動,通過組織師生參觀紅色遺址、舊址、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方式,開展革命傳統教育、愛國主義教育、思想道德教育。 第二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團校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托紅色資源設置教學課程,開展現場教學。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紅色旅游,深化紅色旅游區域合作,促進紅色旅游與鄉村旅游、研學旅游、森林康養旅游等業態融合發展,助力鄉村振興。 充分發揮紅色旅游教育功能,鼓勵研發紅色文化創意產品,打造紅色旅游演藝精品,推出紅色旅游經典景區和線路,開展紅色旅游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 宣傳、黨史、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應當加強講解員、導游的培養培訓,規范講解活動,促進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和文化旅游的融合發展。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參與紅色旅游開發,合理利用紅色資源,提升紅色旅游內涵和影響力。 第三十條 文化和旅游(文物)、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教育、文聯、社科聯等部門和組織應當支持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通過文藝精品創作扶持等機制,加大扶持力度。 鼓勵文藝表演團體、文藝工作者、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等活動。 鼓勵在本省首發、首演、首映、首展優秀紅色主題文藝作品。 紅色資源的主題創作、傳播交流、展覽展示、影視拍攝等,應當防止過度商業化,抵制庸俗化、娛樂化,反對歷史虛無主義。 建立紅色資源風險評估審核機制,對舉辦和發布與紅色資源相關的重要活動、重要信息、文藝作品等,主辦方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按照規定報批審核。 第三十一條 紅色資源主題展覽陳列應當以史實為基礎,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做到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 紅色資源傳承利用應當注重運用現代技術手段,開展體驗式、沉浸式等多種形式的展覽展示;注重發揮新媒體優勢,利用網絡平臺,開展網上紅色主題宣傳教育。 展覽陳列內容和解說詞應當準確、完整、權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公眾開放。 鼓勵博物館、檔案館、圖書館、美術館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將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紅色資源向社會開放或者公布。 鼓勵博物館、紀念館、黨史館、檔案館、圖書館、美術館、方志館以及其他紅色資源收藏單位加強館際交流,通過組建合作聯盟、開展巡展聯展等方式,促進協作共享。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烈士紀念日、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紀念日,應當組織開展紀念活動,舉行敬獻花籃、瞻仰紀念設施、祭掃烈士墓、公祭等紀念儀式。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根據實際,在“七一”、建軍節、國慶節和國際婦女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青年節、國際兒童節等重要節慶日,組織開展紀念慶祝、參觀學習、緬懷悼念、入黨入團入隊儀式等紅色教育活動。 第三十四條 鼓勵利用市場機制,探索多樣化合作模式,引導、規范各類市場主體利用紅色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第三十五條 本省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融入貴州文化品牌建設,利用機場、車站、碼頭以及行業窗口等公共空間開展紅色資源宣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本地實際實施動態調整,保障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工作有序進行。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工作。捐贈財產用于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人才培養,加強管理人員及講解員隊伍建設,充實科研力量,提高挖掘整理、保護修復、陳列展覽、研究闡釋、宣傳講解等專業人員素養。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相關專業的人才培養。支持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申報文物博物、思想政治工作、檔案等專業職稱。 第三十八條 鼓勵支持公眾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相關志愿服務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指導和便利。 第三十九條 文化和旅游(文物)、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檔案、退役軍人、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對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開展監督管理、行政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檢察機關依法在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工作中開展公益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損毀、涂污、侵占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紅色資源保護標識的,由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紅色資源保護管理法定職責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標題:《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貴州省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利用條例》全文公布》 |
責任編輯:中國紅色旅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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