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瓊(1914——1940),女,會同縣王家坪人。民國十九年(1930),賀瓊進入會同縣立第二小學(設洪江)讀高小,畢業后赴長沙,考入明憲女子中學。民國二十六年(1937),“七七”事變后,省城學校疏散,同學紛紛離校返家,她卻投身抗日救國活動,參加湖南學生“抗日救國會”,曾多次到“自治女校”聽中共地下黨負責人的報告,懂得救國救民的道理。
民國二十七年(1938)初,賀瓊參加民訓隊,與陳興等人來到洪江,開展抗日救亡活動。11月,賀瓊加入中國共產黨,負責婦女工作。
抗日戰爭爆發后,駐洪江國軍370團開赴抗日前線。江人杰等接辦370團政工室主辦的《洪江晚報》,宣傳進步思想。賀瓊以會同縣第二小學(設洪江)體育教員的公開身份,任《洪江晚報》任撰稿員和記者,用曼石、卞石、金纓、京林等筆名為報紙撰寫不少言簡意賅,短小精悍的散文、詩歌、短評、雜文評擊時政。年底,《洪江晚報》被查封,地下黨轉入隱蔽活動,部分黨員轉移。賀瓊再次赴長沙,參加湖南女兵團,奔赴江、浙一帶抗日前線,從事抗日宣傳、救護工作。
民國二十八年(1939)底,賀瓊從前線回到洪江,繼續開展抗日救亡活動。次年7月2日夜,賀瓊在縣城長沙飯店被捕。獄中多次對她秘密審訊和使用酷刑,她嚴守黨紀,堅貞不屈, 12月中旬的一個深夜,國民黨會同當局以“轉移”為借口,將賀瓊從獄中押到縣城東門外藕塘坳山里,在已挖好的坑邊,以活埋相威脅,限時要她認罪,交出同黨。賀瓊視死如歸,痛斥國民黨當局的罪惡行徑。國民黨當局特務見陰謀完全破產,遂將賀瓊殺害。賀瓊犧牲時,年僅26歲。1983年5月10日,會同縣人民政府追認賀瓊為革命烈士。
紀念亭建筑具有典型的民族風格,杉柱回廊,曲出飛檐,質樸典雅。四周青松翠柏,綠映亭廊,把紀念亭點綴得更加肅穆、莊嚴。亭中石碑刻有烈士生平事跡。亭前自生青石巖上刻有烈士所遺詩句“此身愿為山河碎,一寸丹心共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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